公佈欄 112學年度 第2 學期 2024 年 04 月 26 日
學務管理系統首頁 / 校務 / 校務公佈欄 快速選單 登入系統
學校公告
學校公告
總計:0則公告 第1/1頁 目前狀態:依編號顯示
| 依編號 | 依日期 | 依瀏覽次數 | 張貼 | 統計 | 修改 | 刪除

編號 主 旨 公告單位 公告人 閱覽 公告日期
12725 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「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&A(108年10月修訂,109 人事主任 黃綉娥 13 2019-10-09 11:22:25
主旨: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「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&A(108年10月修訂,109年1月1日生效)」,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5日總處培字第10800452102號函辦理。

二、配合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1點、第5點、第6點及附表,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,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旨揭Q&A,並同步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。至「檢核使用系統相關事項」及「不合格交易相關事項」將另行函知。

三、因應前揭規定修正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,請配合宣導相關事項如下(Q.02.13):

(一)強制休假日數由原14日調整為10日,雖放寬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,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,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,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,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(詳見Q.02.06)。

(二)當年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,按其所具休假日數,以每日16,0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,補助總額在8,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;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(詳見Q.02.02、Q.02.03)。

(三)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,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,屬自行運用額度;惟任職之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者,已核給之部分應予扣除,避免重複支領補助。並請向是類同仁宣導務必申辦國民旅遊卡,以維權益(詳見Q.02.04)。

(四)增列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;惟水費、電費、瓦斯費等,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,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(詳見Q.02.01)。

(五)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,請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,不得擇一年度請領(詳見Q.02.11)。

(六)因新制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,請宣導消費前應先至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是否為特約商店,或致電特約商店洽詢,以利申請休假補助費。

四、國民旅遊卡新制相關辦理方式應注意事項擇要摘列如下:

(一)國民旅遊卡政策宗旨為兼顧「提振國內觀光」、「促進內需消費」及「鼓勵公務人員休假」,公務人員出國旅遊之機票及國外旅程相關消費,因與上開政策宗旨未合,均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(Q.01.09)。

(二)公務人員如與特約商店串通真刷卡、假消費,請領休假補助費,一經查獲,除涉及詐欺取財、偽造文書行為,應依刑事法令處斷外,將依公務人員懲處相關規定,追究其行政責任及追繳已請領之休假補助費(Q.02.10)。

(三)其餘未列事項仍請務必詳閱Q&A,以利作業順利進行並護同仁權益。
[附件] 2019-10-09108100901.pdf
編號 主 旨 公告單位 公告人 閱覽 公告日期
關鍵字

上一層 本頁 0.274338 秒完成